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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吴华与永康市步步升五金厂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永康市步步升五金厂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282号原告吴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欧发达。被告永康市步步升五金厂。法定代表人马永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与被告永康市步步升五金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于2013年11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虞惠珍审 判 员  陈荣飞人民陪审员  劳卫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季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