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碚法民初字第064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邱强与郑发明,胡仁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强,郑发明,胡仁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6475号原告邱强,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郑发明,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许春林,重庆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仁端,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8369-0。负责人龙保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游庆华,重庆雷力律师事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强诉被告郑发明、胡仁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强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发明、胡仁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强撤回对郑发明、胡仁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邱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梅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