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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船山执字第8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刘爱国与唐坤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doc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国,唐坤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船山执字第877-1号申请执行人刘爱国,男,41岁,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唐坤银,男,44岁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于2008年3月21日作出(2008)船山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唐坤银所有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办公用房。现因被执行人唐坤银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唐坤银所有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办公用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小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耀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