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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城法民三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苏通与惠东县博达鞋业有限公司、林唐民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通,惠东县博达鞋业有限公司,林唐民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民三初字第63号原告:苏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徐达峰,系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东县博达鞋业有限公司,地址:惠东县。法定代表人:杨生极,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联群,系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唐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通诉被告惠东县博达鞋业有限公司、林唐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惠东县博达鞋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解除原告与被告惠东县博达鞋业有限公司间的合伙关系,被告林唐民已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故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唐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通撤回对被告林唐民的起诉。审 判 长  方国平代理审判员  杨 璐代理审判员  蒋海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文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