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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知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陈正军与袁晨方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军,袁晨方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243号原告:陈正军。委托代理人:钱健,宁波市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晨方。委托代理人:袁忠卫,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保民,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军与被告袁晨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正军负担。审 判 长  毛明强代理审判员  陈佳强代理审判员  祝 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黄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