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执字第2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宋宁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宁宁,长安责任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2377号申请执行人宋宁宁。被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5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宁宁人与被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商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