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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射洪民初字第34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何某甲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射洪民初字第3470-1号原告郑某某,男,生于1964年7月2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蒋金鹏,系射洪县太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甲,女,生于1965年6月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郑某某诉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何某甲需确定监护人,本案必须以其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刘绍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明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