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射洪民初字第34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何某甲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射洪民初字第3470-1号原告郑某某,男,生于1964年7月2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蒋金鹏,系射洪县太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甲,女,生于1965年6月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郑某某诉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何某甲需确定监护人,本案必须以其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刘绍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明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