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宾执字第7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毛开云申请执行卢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开云,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宾执字第758-2号申请执行人:毛开云。被执行人:卢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县人民法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欠4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艳在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沙分社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世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