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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宾执字第7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毛开云申请执行卢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开云,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宾执字第758-2号申请执行人:毛开云。被执行人:卢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县人民法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欠4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艳在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沙分社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世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