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弋民一初字第012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汪爱武与赵兵、陈松林民间借贷纠纷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爱武,赵兵,陈松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弋民一初字第01220-1号原告:汪爱武,女,1968年3月19日出生,住芜湖市。被告:赵兵,男,汉族,1983年12月16日,住芜湖市。被告:陈松林,男,汉族,1969年6月21日,住芜湖市弋江区。原告汪爱武诉被告赵兵、陈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均无法向被告赵兵、陈松林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现本院依法向被告赵兵、陈松林公告送达上述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认为,本案原定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根据本案之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方向明人民陪审员 胡光发人民陪审员 陶金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鲍 淳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