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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弋民一初字第012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汪爱武与赵兵、陈松林民间借贷纠纷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爱武,赵兵,陈松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弋民一初字第01220-1号原告:汪爱武,女,1968年3月19日出生,住芜湖市。被告:赵兵,男,汉族,1983年12月16日,住芜湖市。被告:陈松林,男,汉族,1969年6月21日,住芜湖市弋江区。原告汪爱武诉被告赵兵、陈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均无法向被告赵兵、陈松林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现本院依法向被告赵兵、陈松林公告送达上述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认为,本案原定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根据本案之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方向明人民陪审员  胡光发人民陪审员  陶金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鲍 淳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