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安庆市通配物资有限公司与望江雷阳池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枞阳县旺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通配物资有限公司,望江雷阳池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枞阳县旺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241号原告:安庆市通配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史慧,总经理。被告:望江雷阳池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法定代表人:谭建文,总经理。被告:枞阳县旺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枞阳县。法定代表人:张海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通配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望江雷阳池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枞阳县旺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通配物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通配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通配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828元。审 判 长 卢文忠代理审判员 吴青花人民陪审员 杨 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