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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芙民初字第3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钟某某诉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芙民初字第3032号原告钟某某,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肖某某,女,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钟某某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肖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钟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剑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登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