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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汨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犯赌博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汨刑初字第233号公诉机关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湖南省汨罗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9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汨检刑诉(2013)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爱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非法活动接受投注,采取电话收单的方式,收受谢某某(已判刑)的投注共计108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将收受的谢某某的投注及自己的投注全部报给上线陈某甲,陈某甲给12%的手续费给陈某某,陈某某给谢某某10%的手续费,自己从中赚取2%的手续费。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材料及到案经过;通话详单;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2)汨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证人谢某某、刘某、陈某甲、陈某乙、唐某某、刘某某、陆某某、陈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万 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佳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