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2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2104号原告:金某某,女,汉族,无为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林志成,男,汉族,无为县人,退休干部,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何某某,男,汉族,无为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审理金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金某某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亲友劝解已和好如初,现金某某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金某某承担。审判员 徐德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守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