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峰民初字第24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代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王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曹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峰民初字第2424-1号原告代某某被告曹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王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新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代新顺负担。审 判 长 罗文杰审 判 员 李 瑶人民陪审员 贾丽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蔺瑞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