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红民一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21-03-31
案件名称
闫红丽与谢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闫红丽;谢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红民一初字第1338号原告闫红丽,女,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被告谢鹏,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市交警队北临。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红丽诉被告谢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闫红丽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闫红丽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红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6元,减半收取1063元,由闫红丽承担。审 判 员 刘向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啸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