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伟诉高有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高有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441号原告:刘伟,女,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高有缘,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诉被告高有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单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