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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兴民初字第04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王学玉与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三里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玉,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三里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亭兴民初字第0439号原告王学玉,男,1962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洪登山,盐城市亭湖区毓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三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三里村。法定代表人罗军,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学勃,该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原告王学玉与被告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三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盐城三里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孙伟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学玉及其委托代理人洪登山、被告盐城三里村委托代理人王学勃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学玉诉称,2011年,被告盐城三里村依法将我承包的土地1.35亩土地流转由案外人王新东种植黄金梨树。但该1.35亩(加工厂北0.55亩和场头桑园0.8亩)土地承包金和财政农业直补款由被告盐城三里村给付了案外人王学华、王学准。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盐城三里村支付原告自诉讼之日起的1.35亩承包地每年承包金和财政农业直补款。被告盐城三里村辩称,今年的租金收入是1100元每亩。案涉0.55亩土地是原告交由王学准种的,村里与王学准协商后王学准同意给村里用的,所以这0.55亩原告应该找王学准。另外的0.8亩田是因为原告外出打工,村里为了不将田荒着,安排王学华种植的,而且村里也另外给原告其他0.8亩田(该田被征用已补偿原告),如果原告要这场头桑田0.8亩,原告应将村里给原告的其他0.8亩田退给村里。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学玉系盐城市三里村九组村民。2011年,被告盐城三里村与案外人王新东签订农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将原告1.35亩(加工厂北0.55亩和场头桑田0.8亩的田)流转给王新东,该流转合同载明:“发包方:盐城三里村(甲方);承包方:王新东(乙方)。为解决三里村六、九组农田承包户与三里村村委会在2011年3月农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二、流转土地期限:从201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l日止。三、流转土地的用途:流转土地发包栽植黄金梨或其他果树,不得改作其他用地形式,如开挖河塘等。四、土地流转费用的标准和付款方式:2011年流转费用1000元/亩,以后每年增加50元/亩,直至期满(2012年1050元/亩,依次类推)。每年元月1日以现金方式结清当年流转费用…五、双方权利和义务…3、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按标准向乙方收取租金。4、合同期内流转土地权属仍归农户所有,农田补贴由原农户所得,遇国家或集体征用土地,土地补偿款归农户所有,青苗、临时用房、道路赔偿归乙方所得。5、合同期满,甲方有权直接收回原承包土地。…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按标准向甲方缴纳租金…”。该合同签订后,盐城三里村按合同约定收取了2013年度承包金1100元。后原告王学玉要求被告盐城三里村将该1.35亩(加工厂北0.55亩和场头桑园0.8亩)土地承包金和财政农业直补款给付原告未果。2013年6月6日,原告因本案事宜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新兴法庭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该1.35亩(加工厂北0.55亩和场头桑园0.8亩)土地于1998年土地二轮承包时,由原永丰乡三里村发包给原告王学玉种植,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号码为J6410596。江苏省综改办《关于调整完善2010年粮食直补政策和做好对种粮农民补贴工作的通知》(苏农改办(2010)7号)载明:“…三、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种粮补贴坚持谁种地补给谁的原则,承包地转包给他人的,按承包协议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果。本院认为: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本案中,原告王学玉与原永丰乡三里村订立土地承包合同,并向原城区人民政府申请领取了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告对该案涉1.35亩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该案涉1.35亩土地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王学玉所有。现该案涉1.35亩土地被告盐城三里村土地流转由案外人王新东种植,被告盐城三里村庭审中认可该村已按合同约定向案外人王新东收取了2013年度承包金1100元,因此,原告王学玉要求被告盐城三里村将案涉1.35亩土地承包金给付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王学玉要求被告盐城三里村将每年承包金给付原告,因被告盐城三里村按合同约定向案外人王新东已收取的为到2013年度止的土地承包金,对于原告王学玉要求被告盐城三里村将尚未得到的土地流转收益(2014年度至2025年度承包金)每年给付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王学玉要求被告给付案涉1.35亩土地财政农业直补款,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对该该案涉1.35亩土地的财政农业直补款已由被告盐城三里村代领或擅自截留、扣缴予以佐证,且土地财政农业直补款应系由相关行政机关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发放,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被告盐城三里村抗辩称案涉加工厂北0.55亩土地的承包金原告应向王学准主张,因案外人王新东已将该0.55亩土地本年度的承包金支付给了被告盐城三里村,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盐城三里村抗辩称案涉场头桑园0.8亩村里安排王学华种植的,而且村里也另外给原告其他地块0.8亩田(该田被征用已补偿原告),如果原告要这场头桑田0.8亩的流转的收益,原告应将村里给原告的其他0.8亩田退给村里,因被告所陈述相关的土地调整系村组集体内部之间的分配问题,且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三里村民委员会应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学玉的1.35亩土地承包金(计算起止时间及标准:从2013年6月6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按每亩1100元/年的标准计付)。二、驳回原告王学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盐城三里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代理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第三十九条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