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法民初字第04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王大明与重庆铜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明,重庆铜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法民初字第04463号原告王大明,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委托代理人王大明,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陈,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铜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县东城街道办事处塔山东街210号,组织机构代码20374863-3。法定代表人杨万兵,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明诉被告重庆铜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大明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大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25元,由原告王大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蓝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