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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2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明军与方新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军,方新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562号原告:张明军,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方新全(方俊红),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军诉被告方新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明军于2013年11月13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明军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段端平第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