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叶定红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钟荣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定红,钟荣彬,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2421号原告叶定红,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委托代理人谢德美,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睿,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钟荣彬,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负责人刘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定红与被告钟荣彬、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荣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定红撤回对被告钟荣彬的起诉。审判员 林祖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