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民终字第01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陕西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丽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丽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民终字第01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地杨凌示范区杨陵火车站渭惠渠路北,组织机构代码:78699885-2。法定代表人梁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贠军荣,咸阳市法律事务中心工作人员。被诉人(原审原告)杨丽丽。委托代理人杨孝周,男,汉族,1966年3月13日,系杨丽丽之弟。上诉人陕西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丽丽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杨陵区人民法院(2013)杨民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陕西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贠军荣,被上诉人杨丽丽及其委托代人杨孝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杨陵区人民法院(2013)杨民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杨陵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应交2730元,已交1365元,退还上诉人陕西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蔡 昕代理审判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张丽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