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5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重重庆未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未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5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352037-2。法定代表人:石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冀晓睿,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未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994659-7。法定代表人:林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桐雨,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君,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设计院)与上诉人重庆未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之家)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2)江法民初字第04251号民事判决,建工设计院、未来之家均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于2013年8月27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并于2013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建工设计院的委托代理人冀晓睿,上诉人未来之家的委托代理人何桐雨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12日,未来之家与建工设计院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内容:设计人承担建新西路17号白猫原厂区安置房项目建筑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作,设计人提供的建筑设计各阶段设计成果应遵循国家和重庆市地方法规条文及达到报批要求。项目设计费:经与发包人友好协商,设计收费采用按面积计费的原则,计算设计费如下表:1、设计阶段:项目计入容积率部分方案,初设,施工图设计,建筑类别:一类高层综合楼,建筑面积:约13.95万平方米,费率:23元/平方米,估算设计费:320万元;2、设计阶段:项目计入容积率部分方案,初设,施工图设计,建筑类别:地下车库、设备房,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费率:10元/平方米,估算设计费:30万元,设计费共计350万元。说明:设计费以规划部门批准的最终建筑面积为计费依据。该合同第三条约定,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设计委托书、建筑红线图、1:500实测地形图及电子光盘、重庆市��划局和有关部门各阶段批文、地质详勘资料、管网现状及规划图。第四条约定,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1、概念方案,份数6,提交日期: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2、报建方案,分数8,提交日期:概念方案通过后15个工作日;3、初步设计,分数8,提交日期:甲方提交审查通过的建筑方案后30个工作日;4、施工图设计,分数10,初设审查通过后50个工作日。第五条约定,设计费的支付,本工程设计费暂定价为350万元人民币,付款进度详见下表:第一次付费,占总设计费暂定价%:5%(定金),付费额17.5万元,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第二次付费,占总设计费暂定价%:35%,付费额122.5万元,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报建方案通过后30-45日内;第三次付费,占总设计费暂定价%:20%,付费额70万元,付费时间(���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初步设计通过后5日内;第四次付费,占总设计费暂定价%:20%,付费额70万元,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提交施工图后5日内;第五次付费,占总设计费暂定价%:15%,付费额52.5万元,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施工图审查通过后5日内;第六次付费,占总设计费暂定价%:5%,付费额17.5万元,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竣工预验收后5日内。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设计费双方有争议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解决。6.1.3条约定,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6.1.5条约定,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6.2.6条约定,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6.2.7条约定,因本项目为安置房项目,设计人应在各阶段配合发包人及发包人造价师顾问为成本考虑提出的意见及建议作必要的图纸修改及调整,对设计图纸作局部修改(变更)及调整,设计人不再另计配合及设计费用。7.1条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向第三方转让项目,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己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7.2条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8.7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2011年5月16日,重庆市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核定主城区新建拆迁安置房地块的意见》中载明:��音桥组团M06-2地块(即本案设计合同针对的地块),其用地面积为2.67公顷,容积率拟由2.5调整至4.5。2011年7月15日的重庆市规划局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载明:M06-2地块拟用地面积约31029平方米。2011年7月18日的重庆市规划局文件《关于大石坝E14-2-1/02等地块工程办理规划管理手续的函复意见书》载明:M06-2地块上报材料中权属用地面积为2.67公顷,而调整方案中权属用地面积增加至3.1公顷,请明确该地块建设量与上报市政府的安置总量之间的关系。2012年2月14日,未来之家取得白猫日化原厂区南部地块安置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证附件载明:建设用地面积约31030平方米、地上计容建筑面积139635平方米、地上容积率不得大于4.5、地面建筑密度不得大于35%、绿地率不得小于30%、公共设施配套要求:派出所(派出所可不单独占地,可在沿街建筑裙房内设置,但建筑面积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最低停车位配置要求:公共租赁房、安置房0.34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商业、办公、医院1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幼儿园、物管用房、社区组织工作用房等住宅配套用房0.7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建工设计院与重庆中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中道公司)曾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建工设计院承担的未来之家建新西路17号地块(白猫原厂区)安置房项目,经与重庆中道公司友好协商,共同合作完成概念方案和报建方案阶段的设计与咨询工作。双方约定由重庆中道公司设计人员主持项目的概念设计工作,并对报建方案的规划与设计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并参与相关技术文件编制。在本次设计合作中,双方根据实际工作量协商方案设计阶段的费用划分和支付。双方之间的设计合同签订后,未来之家支付了合同约定的第一���资费17.5万元。就该17.5万元,建工设计院向未来之家出具了发票,而重庆中道公司向未来之家出具了收条。2011年4月至8月,就设计问题,未来之家与中道国际设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中道公司)的郭晏麟通过书函及电子邮件交换了意见。其中,2011年4月12日,未来之家要求合同概念性方案完成时间尽量压缩在10天;2011年5月4日,未来之家要求概念方案成果下周一给出;2011年5月23日,未来之家要求其意见在报建方案中完善;2011年5月25日,未来之家要求其意见在报建方案中完善;2011年10月13日,未来之家同意郭晏麟建议将原平面布局6栋住宅调整为5栋,容积率按4.5设计;未来之家还告知郭晏麟住宅按0.34个/100平方米设计。根据重庆中道公司的图(文)收发记录、工程设计文件接受回执单显示,2011年5月13日,未来之家收到了文件注明名称是“白猫原厂区安置房概念方案文本”;2011年11月24日,未来之家收到了文件注明名称是“白猫原厂区安置房方案文本外加电子文档”;2011年12月16日,未来之家收到的文件注明名称是“建新西路17号白猫原厂区安置房项目建筑方案文本”。未来之家收到名称是“建新西路17号白猫原厂区安置房项目建筑方案”载明内容有:设计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峰,技术总负责人及项目总负责人:郭晏麟,……;建筑方案设计说明包括:1、设计依据;2、用地条件(其中有区域位置、地形概况、交通状况、景观条件、市政设施);3、设计指导思想、原则及要点(其中有指导思想、设计原则、设计要点,其中设计要点包括全力提升城市重点地段空间环境品质、构造通透、开敞、宜人的住宅组团空间形态、创造以人为本的绿色生态居住空间、组织高效、安全、舒适的交通系统);4、设计范围(包括用��红线内的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及节能设计。室外环境景观设计、室内精装修设计及图中注明部分内容,不包括在设计范围内);5、总平面设计(其中有总平面布局、竖向设计、交通组织设计、绿化景观、小区公建设施,其中总平面布局中称本工程由5栋点式高层和沿街配套商业组成);6、建筑设计(其中有建筑平面设计、建筑造型及立面设计、空间及环境塑造);7、技术经济指标(包括有建设总用地面积31029平方米、派出所建筑面积2030.38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139618.50平方米、容积率4.50、建筑密度34.96%、绿地率30.08%);8、结构设计(其中有设计依据、自然条件、设计荷载、抗震设防、结构计算程序、结构选型及抗震等级情况、基础形式、主要结构材料);9、给排水设计(其中有设计规范、工程概述、给水系统、排水,其中给水系统包括水源、室内生��给水系统、用水量、室外供水系统、二次污染防止;其中排水包括排水现状、污水量、雨水量、室外排水、排水组织、管径、排水管材);10、电气设计(其中有设计依据、涉及范围、电设计电压、用电指标及负荷估算、功率因素及无功补偿、电力线路敷设、电话、电视、照明、防雷接地、消防报警);11、燃气工程(其中有设计依据、设计范围、天然气用气量、天然气的来源及参数、设计原则、管道敷设方式及防腐、管材及附件);12、暖通设计(其中有工程概述、设计的主要依据、设计要求、通风设计);13、消防专篇(其中有建筑消防设计、给排水消防设计、电气消防设计、防排烟消防设计专篇);14、人防设计;15、环境保护;16、节能设计(其中有设计的主要依据、工程设计概述及要求、建筑节能设计、给排水节能、电气节能、暖通节能设计);图纸包括有���瞰图、透视图、彩色总平面图、空间形态分析图、绿化分析图、车行交通流线分析图、人行流线分析图、建筑方案设计图、总平面图、绿地平面图、消防平面图、综合管网总平图。合同履行中,未来之家表示要解除设计合同。审理中,双方确认设计合同于2012年3月30日解除。未来之家报规划部门审查的“建新西路17号白猫原厂区安置房方案设计”,注明的设计单位是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该方案设计内容有:1.1、设计依据;1.2、用地条件(其中有区域位置、地形概况、交通状况、景观条件、市政设施);1.3、设计指导思想、原则及要点(其中有指导思想、设计原则);1.4、设计要点(包括全力提升城市重点地段空间环境品质、构造通透、开敞、宜人的住宅组团空间形态、创造以人为本的绿色生态居住空间、组织高效、安全、舒适的交通系统);1.5、设计范围���包括用地红线内的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及节能设计。室外环境景观设计、室内精装修设计及图中注明部分内容,不包括在设计范围内);2.1、总平面设计(其中有总平面布局、竖向设计、交通组织设计、绿化景观、小区公建设施,其中总平面布局中称本工程由5栋点式高层和沿街配套商业组成);2.2、建筑设计(其中有建筑平面设计、建筑造型及立面设计、空间及环境塑造);2.3、技术经济指标(包括有建设总用地面积31030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139635.00平方米、容积率4.50、建筑密度24.52%、绿地率30.13%);3、结构设计(其中有设计依据、自然条件、设计荷载、抗震设防、结构计算程序、结构选型及抗震等级情况、基础形式、主要结构材料);4、给排水设计(其中有设计规范、工程概述、给水系统、排水,其中给水系统包括水源、室内生活给水系统、用��量、室外供水系统、二次污染防止;其中排水包括排水现状、污水量、雨水量、室外排水、排水组织、管径、排水管材);5、电气设计(其中有设计依据、设计范围、电源及电压、用电指标及负荷估算、功率因素及无功补偿、电力线路敷设、电话、电视、照明、防雷接地、消防报警);6、燃气工程(其中有设计依据、设计范围、天然气用气量、天然气的来源及参数、设计原则、管道敷设方式及防腐、管材及附件);7、暖通设计(其中有工程概述、设计的主要依据、设计要求、通风设计);8、消防设计(其中有建筑消防设计、给排水消防设计、电气消防设计、防排烟消防设计专篇);9、人防设计;10、环境保护;11、节能设计(其中有设计的主要依据、工程设计概述及要求、建筑节能设计、给排水节能、电气节能、暖通节能设计);12、投资估算。图纸包括有鸟瞰���、透视图、实景融入、沿街立面、区位分析、现状分析、功能分析、车行流线分析、人行流线分析、景观分析、天际线分析、建筑方案设计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消防总平面图、绿地总平面图、综合管网平图、绿化现状图。建工设计院一审诉称:建工设计院、未来之家于2011年4月12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以下简称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建工设计院接受未来之家委托对位于建新西路17号的白猫原厂区安置房项目进行设计。未来之家按照设计进度分阶段支付设计费;并对增加设计工作量的情况增付设计费用;逾期支付设计费用的,未来之家每日应支付相当于应付费总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该设计合同签订后,建工设计院即按照未来之家提交的资料和设计要求对发包项目展开设计工作。2011年5月13日,建工设计院向未来之家提供了概念性设计��案。2011年11月24日,建工设计院向未来之家提交的设计方案实际已达到报建方案的设计深度,建工设计院的工作也已进入双方合同约定的报建方案的编制设计阶段。建工设计院设计的方案与未来之家报规划局的报建方案几乎一致。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未来之家频繁地通过书面或电子文档方式对己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修改并进一步提出变更设计要求,致使建工设计院多次赶工、返工,严重增加了该设计方案的成本。建工设计院接到通知后,应未来之家要求加班加点,日夜赶工,最终按照双方在设计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向未来之家提交了设计方案文本,并已由未来之家相关主管人员签收。经建工设计院统计,因此所增加的工作量己超过合同约定第一、二阶段设计工作总量的35%,依据合同约定,未来之家应当对应增付设计费用。然而,建工设计院按照约定时间提交设计方案文本后,未来之家对于报建及后续阶段工作迟迟不肯积极推进。2012年2月14日,未来之家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未经建工设计院同意,以第三方为设计人的名义将建工设计院提交的方案文本向规划部门报建,此举已严重违反了设计合同约定,并已对建工设计院著作权构成严重侵害。依照设计合同第六、七条约定,未来之家应支付建工设计院设计费用122.5万元,增付设计费49万元,并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经建工设计院多次致电致函催要,未来之家均拒绝支付上述款项。另,未来之家是认可在概念设计阶段跟中道公司合作的,建工设计院跟中道公司的合作也仅限于概念设计阶段,后期的报建方案是由建工设计院独立完成的,中道公司只提供了咨询意见。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1、判令未来之家立即支付建工设计院合同约定设计费122.5万元,增付赶工费49万元;逾期付费违约金:3290×150=493500元(自2012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2年6月1日止,最终金额依据未来之家方实际付款之日确定,随本清);以上三项共计:2208500元;2、判令未来之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未来之家一审答辩称:1、双方设计合同属无效合同。结合证据可知,或者是作为承揽方的建工设计院未经未来之家同意而将设计任务整体转包给香港中道公司,或者是郭晏麟假借建工设计院名义与未来之家签合同但实际却以香港中道公司实施合同。在前者,因属违法转包而合同无效;在后者,因郭晏麟或香港中道公司的挂靠行为或实质上的资质借用行为而使合同无效。2、即使合同有效,建工设计院实际未提交任何设计成果,而作为实际设计单位的重庆中道公司提交的方案均属约定的“概念方案”,均不属“报建方案”,其工作尚未进入到报建方案设计阶段,故建工���计院无权请求报建方案阶段的设计费,所谓逾期付费违约金当然更无从谈起。首先,截止至2011年12月6日设计人最后一次提交方案时,未来之家都没取得规划部门下发的《规划许可证》及有效用地红线图和各项设计条件,尚未达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双方合同约定的设计条件,故设计人提交的方案文本只能是概念性设计方案,不可能是报建方案。其次,就设计深度而言,设计人提交的方案与未来之家报建通过的方案非同一方案,二者存在巨大差别,且设计人提交的方案之设计文件数量也没达到报建方案的设计深度和规范要求,设计人尚缺报建所必须的图纸若干。第三,就未来之家工作人员对其提交的文件的手书回执记录为“收到建筑方案协调文本”的文字意义及对该方案的阶段定性而言,该方案亦仅属概念方案而不属具实施性的报建方案。最后,双方���二阶段付费条件是“报建方案通过后”,在建工设计院未提交任何设计成果,且设计人也没有提交报建方案的前提下,第二阶段付费的条件未成就。3、建工设计院主张的“赶工费”缺乏事实基础和证据支持,且与双方约定不符,不应支持。建工设计院作为合同承揽方并非实际设计人,其没有提交任何设计文件,因而谈不上赶工。即使对实际设计人,参照设计合同第6.2.7条的约定,设计人设计的方案前后文本,均属局部修改及调整,本属不另计费范围。至于设计合同6.1.3条,该条文的适用的前提是“设计条件”发生变化,但如前所述,具备法律效力的“设计条件”即经规划许可的设计条件在同一期间本未具备,又何来变化。且设计人本身并未依设计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应提交的文件,因此,何来赶工费。4、建工设计院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报建方案的设计成果未��交进而该阶段的付款条件未成就而不能成立。建工设计院因其未提交任何设计成果本无设计费请求权,当然更无逾期违约金请求权。对实际设计人,参照设计合同第四条约定“设计人应于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概念方案”,而双方合同于2011年4月12日签订,但设计人迟至同年5月13日才向未来之家提交概念方案初稿(电子版),甚至迟延至同年11月14日和12月6日才提交概念方案的协调文本(电子版)。建工设计院无权追究未来之家的违约责任。5、未来之家因建工设计院未经同意而将承揽的设计任务交由第三方完成而单方解除与建工设计院的合同,合法有据,应予支持。6、双方合同是承揽合同,设计成果本身就应交付给作为定作人的未来之家,其如有著作权也归属于未来之家,而不属于建工设计院。综上,基于对商业规则的尊重,未来之家可考虑在调解的基础上就设计单位的实际工作量即为概念方案付出的劳动按分段比例表付费175000元,如建工设计院固执己意,则诚请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合同效力问题。建工设计院、未来之家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合法有效。审理中,未来之家称或者是作为承揽方的建工设计院未经未来之家同意而将设计任务整体转包给香港中道公司,或者是郭晏麟假借建工设计院名义与未来之家签合同但实际却以香港中道公司实施合同,在前者,因属违法转包而合同无效,如属后者,因郭或中道公司的挂靠行为或实质上的资质借用行为而使合同无效。未来之家前述所称本院不予认可,理由是:其一、若说是建工设计院未经未来之家同意而将设计任务整体转��给第三人,那么只能认为非法转包行为无效,而不能认定建工设计院、未来之家间订立的设计合同无效;其二、未来之家称的郭晏麟或中道公司的挂靠行为或实质上的资质借用行为,对此证据不能证实;其三、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前述规定表明,即使建工设计院有将其部分设计工作交第三人完成的情况,建工设计院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须向未来之家负责,但建工设计院、未来之家间的设计合同仍然有效。审理查明,本案所涉设计合同履行中,未来之家表示要解除设计合同。审理中,当事人双方亦确认设计合同于2012年3月30日解除。据此,本院认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于2012年3月30日解除。设计合同约定,第二次付费,占总设计费暂定价%:35%,付费额122.5万元,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报建方案通过后30-45日内。该付费阶段,未来之家支付建工设计院的设计费是122.5万,而建工设计院需完成的工作是方案设计包括概念方案及报建方案的设计;设计合同7.1条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向第三方转让项目,设计人末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己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关于建工设计院方已进行方案设计的实际工作量是否超过该阶段工作量一半的问题。根据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建工设计院方已进行方案设计的实际工作量已超过该阶段工作量一半。理由如下:其一、建设部《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规定了城市民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编制的内容。本案中,建工设计院最后提交给未来之家的建筑方案设计内容,包括前述《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规定的建筑方案设计要求编制的大部分内容。也就是说建工设计院方最后提交给未来之家的建筑方案设计,其工作量已完成方案设计阶段工作量的一半以上。其二、对比建工设计院方最后提交给未来之家的方案设计与未来之家报建的方案设计的内容,报建方案设计的大部分设计工作,在建工设计院方最后提交给未来之家的方案设计中也有体现。这进一步说明建工设计院方最后提交给未来之家的方案设计,其工���量已超过方案设计阶段工作量的一半以上。其三、虽然建工设计院方最后提交给未来之家的方案设计是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颁发前提交给未来之家的,未来之家也未将建工设计院方的方案设计用于报建,但建工设计院方的方案设计在建设用地面积、地上计容建筑面积、地上容积率、公共设施配套要求、地面建筑密度、绿地率方面,基本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中的规定。其四、本案证据显示,未来之家就方案设计对建工设计院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因此,可以认定建工设计院方提交给未来之家的方案设计是在未来之家的指示意见下设计的。其五、审理中,未来之家称概念方案的初设本是由未来之家提交给建工设计院的,对此建工设计院方否认。未来之家的该证据不能证实,一审法院不予认可。其六、虽然未来之家未将建工设计院作为设计人并将其方案设计报��,且未来之家用于报建的方案设计与建工设计院方的方案设计存在差异,但并不能据此否认在未来之家指示下的建工设计院的设计工作及其在方案设计阶段工作量的付出。据上分析,因建工设计院方已完成第二次付费阶段方案设计工作量的一半以上,未来之家又解除了双方间的设计合同,故未来之家应依据设计合同7.1条的约定,支付建工设计院方第二次付费阶段全部的设计费122.5万元。关于增付赶工费的问题。设计合同6.1.3条约定,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审理中,建工设计院并没有举示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或另订的合同以及别的其他证据来证实,未来之家存在“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的情形。另,设计合同6.2.7条亦约定,因本项目为安置房项目,设计人应在各阶段配合发包人及发包人造价师顾问为成本考虑提出的意见及建议作必要的图纸修改及调整,对设计图纸作局部修改(变更)及调整,设计人不再另计配合及设计费用。故即使建工设计院方存在因未来之家方意见及建议而致设计工作量增加的问题,但由于建工设计院方不能证实工作量增加是设计合同6.1.3条约定的情形所致,建工设计院诉求的增付赶工费,不予支持。关于建工设计院诉求的逾期付费违约金的问题。设计合同第五条约定,设计费的支付,本工程设计费暂定价为350万元人民币,付款进度详见下表:……第二次付费,占总设计费暂定价%:35%,付费额122.5万���,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报建方案通过后30-45日内,……;设计合同7.2条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本案中,支付建工设计院方第二次付费阶段设计费并非依据设计合同第五条,依据的是设计合同第7.1条,而针对第7.1条双方并未约定逾期付费违约金,因此,建工设计院诉求的逾期付费违约金没有依据。另,双方间的设计合同已解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的规定,据此,建工设计院要求的逾期付费违约金亦无依据。综上,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重庆未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重庆市建筑工程设计院���限责任公司设计费122.5万元;二、驳回重庆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4468元由重庆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8643元,重庆未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5825元。受理费24468元重庆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缴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重庆未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向重庆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5825元。建工设计院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未来之家支付建工设计院返工费49万元、违约金49.35万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未来之家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设计合同签订后,建工设计院按照合同约定和未来之家的要求积极推进项目设计,但M06-2号地块的总量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迟迟未得到有关部门的审批。2012年1月1日实施的新《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规定》在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等方面有较大变更,如继续依据原来的规定进行方案设计,则方案难以通过规划部门审批。为避免给未来之家造成损失,建工设计院建议提前根据新规定重新进行方案设计,将原来设计方案的6栋塔楼改为5栋塔楼,相应的总图布置、建筑功能进行了调整,相关建筑技术文件重新进行了编制,未来之家也书面回复予以同意。建工设计院从而增加了设计成本,未来之家应当根据合同第6.1.3条之约定支付返工费。2、设计合同6.1.3条与6.2.7条具有完全不同的适用范围,建工设计院根据新的技术规定对项目总图布局、建筑功能和相关建筑设计技术文件进行了重大修改,属于重要设计条件变更,应当属于合同6.1.3条的调整范围,未来之家依合同6.2.7条约定拒付返工费理由不成立。3、一审判决以建工设计院主张支付设计费的条款依据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且合同解除后排斥违约金条款的适用为由,认定建工设计院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无合同和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未来之家答辩称:1、本案的设计成果是郭晏麟代表香港中道公司主持完成,设计成果上标注的是香港中道公司,而设计成果的对价由重庆中道公司收取,均与建工设计院无关,故建工设计院并非设计成果的真正设计人;2、建工设计院与未来之家签订的设计合同以及其与重庆中道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均不能证明设计成果由建工设计院完成,且建工设计院亦未举示其他充分证据证明设计成果由其完成,建工设计院有关其是设计成果设计人的说法没有依据;3、由于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故建工设计院无权要求支付设计费,亦无权要求支付返工费;4、建工设计院在一审中请求支付的是赶工费,二审中要求变更为返工费属于在二审中变更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且建工设计院亦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返工的事实,故对其要求支付返工费的请求不应支持。未来之家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建工设计院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建工设计院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建工设计院未向未来之家交付过任何设计成果,即使建工设计院与重庆中道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属实,建工设计院通过重庆中道公司完成的也仅仅是概念性文本,建工设计院的设计工作并未进行到方案设计阶段;2、双方设计合同没有任何有关概念性设计阶段、报建方案设计阶段、初设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计费标准的约定,设计合同第五条的约定系设计费付款时间的约定,不能作为每阶段设计费计费标准的依据;3、根��设计合同的文意,适用合同7.1条支付设计费的前提是未来之家终止或解除合同系违约行为,建工设计院无证据证明未来之家违约终止或解除合同,故其无权要求未来之家支付设计费;4、本案设计成果的提交主体和收取设计费的主体为重庆中道公司,设计成果上标注的是香港中道公司,未来之家与建工设计院的设计合同未实际履行,故建工设计院无权要求未来之家支付设计费。建工设计院答辩称:1、建工设计院完成并提交的设计成果具备了报建方案的全部内容,有权要求未来之家支付报建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费;2、未来之家将建工设计院提交的报建方案以第三人的名义进行报建,属于恶意阻碍报建方案设计阶段付款条件的成就,应当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3、未来之家拒绝回答法庭关于未来之家与第三人签约的时间,根据第三人设计方案的落款时间,建工设计院有理由相信未来之家最迟于2012年1月1日起应当向建工设计院支付设计费,故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从2012年1月1日起算;4、2011年10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的修订属于项目涉及的最主要的技术条件的变更,未来之家应当为未按照期限提供必要的设计条件导致返工所消耗的工作支付增付设计费。二审中,双方均未举示新证据。二审中,本院依职权到重庆市规划局调取了《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一份,该函反映出重庆市规划局于2012年4月12日通过了未来之家报送的白猫日化原厂区南部地块安置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均无异议。二审中,鉴于建工设计院所完成的设计方案是否达到了报建方案需要的设计深度、是否具备了报建条件属于技术性专业问题,本院走访了专门负责报建方案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重庆市规划局建管处,��制作了走访笔录。在笔录中,重庆市规划局建管处认为建工设计院向未来之家报送的《项目建筑方案》内容比较完备、全面,达到了报建方案需要的设计深度,可以报建。建工设计院认为,对走访笔录没有异议,被走访对象系重庆市规划局建管处处长,是规划局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其对建工设计院提交的方案是否达到了报建方案的设计深度的判断是客观的。未来之家认为,对走访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被走访人称建工设计院提交的方案达到了报建方案的深度不认可,这仅仅是证人的单方说法,不具有权威性和科学性,也不符合相关报建规章制度的规定。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建工设计院与未来之家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结合��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一、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如何认定;二、未来之家是否应当支付建工设计院报建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费;三、未来之家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四、未来之家是否应当向建工设计院增付返工费。本院对此分别评述如下: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未来之家与建工设计院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针对该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中关于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五十四条规��,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通过上述规定可知,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或者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仅需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向定作人负责即可,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受影响;如果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与承揽人的承揽合同。在本案中,未来之家与建工设计院通过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将建新西路17号白猫原厂区安置房项目的建筑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作交由建工设计院完成。建工设计院在履行该合同的过程中,将部分设计工作交由重庆中道公司完成,并由重庆中道公司向未来之家提交设计成果,建工设计院应当对其交由重庆中道公司完成的设计工作向���来之家负责,但其与未来之家之间建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不受影响,重庆中道公司向未来之家履行提交设计成果的行为应当视为建工设计院的履行行为。因此,未来之家认为双方之间的设计合同未实际履行,建工设计院无权要求支付设计费的理由明显不成立。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针对建工设计院所完成的设计方案是否达到了报建方案需要的设计深度、是否具备了报建条件,本院走访了专门负责报建方案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重庆市规划局建管处,并制作了走访笔录。在笔录中,重庆市规划局建管处的负责人认为建工设计院向未来之家报送的《项目建筑方案》内容比较完备、全面,达到了报建方案需要的设计深度,可以报建。对此,重庆市规划局建管处作为专门负责报建方案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负责人对某一设计方案是否达到报建方案需要的设计深度、是否具备报建条件所作出的判断具有客观性,因此,可以认定建工设计院完成的《项目建筑方案》达到了报建方案所需要的设计深度。未来之家认为建工设计院报送的设计方案仍属于概念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不具备报建条件,理由不成立。同时,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第五条对各阶段付费的金额和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根据该条约定,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17.5万元,报建方案通过后30-45日内支付122.5万元,……该合同7.1条同时约定,……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的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在本案中,建工设计院完成的《项目建筑方案》已经符合报建条件,未来之家将该方案进行报建后,建工设计院便可收取设计院122.5万元,但未来之家却利用他人的设计方案进行报建,未来之家的行为属于恶意阻却第二阶段设计费支付条件的成就,一审判决未来之家支付建工设计院第二阶段的设计费122.5万元,并无不当。根据双方合同第五条之约定,建工设计院完成报建方案且报建方案通过后30-45日内,未来之家即应当支付建工设计院设计费122.5万元,该条明显系对建工设计院完成报建方案设计工作应获取的设计费进行的约定,未来之家认为该条不能作为每阶段设计费计费标准的依据,理由不成立。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第7.2条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在本案中,建工设计院完成报建方案设计工作后,未来之家并未就建工设计院完成的报建设计方案向主管部门进行报建,而是利用他人的设计方案进行报建,未来之家的行为属于恶意阻却第二阶段设计费支付条件的成就,致使建工设计院不能及时收取设计费,故未来之家除了应向建工设计院支付设计费外,还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经审理查明,主管部门于2012年4月12日即通过了未来之家报送的报建设计方案,故至迟于此时起未来之家便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与建工设计院的设计合同,应当认定建工设计院可以从此时起要求未来之家支付设计费,未来之家逾期未支付设计费的,还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建工设计院主张未来之家应从报建时承担违约责任,但其不能举示充分证据证明未来之家报建的具体时间,故本院对建工设计院的主张不予支持。双方合同中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标准约定为以应支付设计费按日千分之二计算,但在本案审理中,未来之家提出逾期付���给建工设计院造成的损失等同于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显高于给其造成的损失,并请求以此为标准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显过高,依法应予调整,本院酌定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建工设计院虽主张其实际遭受的损失并非只有利息损失,但并未举证证明损失的范围和金额,本院对建工设计院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建工设计院同时主张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也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本院对其���项主张亦不予支持。针对第四个争议焦点,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6.1.3条约定,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第6.2.7条约定,因本项目为安置房项目,设计人应在各阶段配合发包人及发包人造价师顾问为成本考虑提出的意见及建议作必要的图纸修改及调整,对设计图纸作局部修改(变更)及调整,设计人不再另计配合及设计费用。在本案中,建工设计院认为2012年1月1日实施的新《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等方面有较大变更,故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了较大的变更,相应地增加了设计成��,未来之家应当按照第一、二阶段设计工程的35%支付返工费49万元。对此,本院认为,建工设计院主张其根据新《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了较大的变更,即应当由其举证证明新的设计方案与原设计方案在哪些方面发生较大变更,但建工设计院对此并未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同时,建工设计院主张其增加的工程量已超过合同约定第一、二阶段设计工作总量的35%,并主张支付返工费49万元,但建工设计院亦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增加的工作量以及其所主张的49万返工费的具体来源和组成,因此,建工设计院要求未来之家支付49万元返工费依据不足,一审判决对此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建工设计院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相应支持。未来之家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基于二审新证据,一审判决驳回的建工设计院的部分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本院相应予以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2)江法民初字第042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2)江法民初字第042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重庆未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重庆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金额以122.5万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从2012年4月1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驳回重庆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4468元,由重庆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643元,由重庆未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8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468元,由重庆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643元,由重庆未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8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毅代理审判员  赵文建代理审判员  谭振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喻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