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璧法民初字第04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璧法民初字第04265号原告邓某某,女,生于1966年2月11日,汉族,住璧山县。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69年1月29日,汉族,住璧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佳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文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