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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璧法民初字第04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璧法民初字第04265号原告邓某某,女,生于1966年2月11日,汉族,住璧山县。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69年1月29日,汉族,住璧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佳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文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