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洛南民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陈艳金与殷本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金,殷本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南民初字第00483号原告陈艳金,男。被告殷本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金与被告殷本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艳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陈艳金负担。审 判 长  王新雄审 判 员  范会民人民陪审员  李新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建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