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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民一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一初字第1134号原告李某,女,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欧某,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其诉讼准备不足为由,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其诉讼准备不足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邓    国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杰文附:相关法律规定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