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329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7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初中文化,无业。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8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至2013年6月14日止。因本案于2013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碚法刑初字第00439号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0)碚法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杨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结合其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把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结合其原犯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龙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3)碚法刑初字第004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但 斌 审判员 李 毅 审判员 陈 玲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江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