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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08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归建英与王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归建英,王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0810号原告归建英。委托代理人匡燎原,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归建英与被告王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归建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归建英负担。审 判 长  顾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安英人民陪审员  孙毓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琰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