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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邳官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褚玉福与刘巍、潘珍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玉福,潘珍强,刘巍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官民初字第351号原告褚玉福,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潘珍强,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巍,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褚玉福诉被告潘珍强、刘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褚玉福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褚玉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褚玉福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许莺歌代理审判员  张明星人民陪审员  刘振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