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执异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南京立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八方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立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立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八方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五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执异字第3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南京立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公司),住所地本市石鼓路107号华威大厦10楼。委托代理人张政,江苏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南京八方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方公司),住所地本市溧水区白马镇。委托代理人郭凌宵,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飞,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八方公司与被执行人立信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立信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出两条执行异议:1、鉴于评估程序违法和评估价格严重低于市场价,请求撤销中正评报字(2013)第01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实际上要求本院确认该评估报告无效);2、鉴于拍卖机构的选择和拍卖公告立信公司毫不知情,请求重新选择拍卖机构。经听证查明,为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市石鼓路107号华威大厦10楼房地产进行变价,2013年4月1日,八方公司和立信公司在本院主持下,摇号确定了首选评估机构为江苏中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该公司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师张克强、胡三民依照评估规定作出了中正评报字(2013)第01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2013年7月8日,本院司法鉴定部门制作了选择拍卖机构通知书并邮寄立信公司,立信公司拒收。2013年7月1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进行了拍卖机构随机选择,首选拍卖机构为江苏省实成拍卖有限公司和江苏颐和国际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7月28日,上述拍卖机构发布了联合拍卖公告。本院认为,法院对本市石鼓路107号华威大厦10楼房地产的评估程序合法,评估价格合理,该房屋的具体价值应当在拍卖市场中确定。拍卖机构的选择并非法院的执行行为,而是双方当事人的自主行为。立信公司放弃了选择权利,最后由上级法院司法鉴定部门进行了随机选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拍卖公司依照规定发布了拍卖公告,无需专门向立信公司送达。综上,立信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立信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提出申请复议书及副本两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XX人民陪审员 仇锦川人民陪审员 李慧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肖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