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执民字第5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吴月明与林藕意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月明,林藕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5181号申请执行人:吴月明,农民。被执行人:林藕意,农民。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吴月明与林藕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林藕意暂无可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吴月明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林藕意尚欠申请执行人吴月明担保代偿款55000元。被执行人林藕意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587.50元,执行费7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518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何 旭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礼(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