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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12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柏溪与被执行人张耀华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1238-1号申请执行���:张某甲。法定代理人:鲁某。被执行人:张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55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3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乙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甲抚养费自2010年9月至2013年3月期间的14500元,及自2013年4月至10月期间的抚养费35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款项共计18050元。但被执行人张某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乙银行存款180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