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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二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安徽丰田竹业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鸿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丰田竹业制造有限公司,上海鸿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634号原告:安徽丰田竹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法定代表人:刘益田,经理。被告:上海鸿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黄桢,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丰田竹业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鸿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鸿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涉案货物运输属于通海水域货物运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该案应该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上海鸿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上海鸿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海事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学山(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