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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77)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818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应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志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青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