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城民初字第08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吴加江与沈红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0833号原告吴加江,市民。委托代理人孟新华,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红虎,市民。原告吴加江诉被告沈红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加江的委托代理人孟新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红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加江诉称,2010年2月15日、3月1日,被告沈红虎分两次向我借款合计8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份。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借故搪塞。现我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万元。被告沈红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5日,被告沈红虎向原告吴加江借款4万元,并出具了借条1份,载明“借到吴加江手人民币肆万元整”。同年3月1日,被告沈红虎再次向原告吴加江借款4万元,亦出具了借条1份,载明“借到吴加江手人民币肆万元整”。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有给付。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沈红虎向原告借款后,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吴加江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万元,该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沈红虎偿还原告吴加江借款8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沈红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帐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审 判 长 李正坤代理审判员 陈二洪人民陪审员 殷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文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