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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执字第9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洲际精密电路有限公司与北京富卓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洲际精密电路有限公司,北京富卓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字第942-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洲际精密电路有限公司,地址。组织机构代码×××4-2。法定代表人郭锋,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富卓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组织机构代码×××7-9。法定代表人贾永臣。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洲际精密电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富卓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北京富卓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北京富卓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7033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深圳平安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宝安点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未开设证券帐户;向深圳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登记。后本院依法将案件委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该院回函称未找到被执行人在北京市范围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将案件作退卷处理。本院已将上述案件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必要继续进行,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案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琼审判员 唐XX审判员 叶仕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