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贾保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保祥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和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保祥,曾用名贾保强,男,1990年7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赵八乡石桥头村人,无业,住河北省深泽县。2012年12月1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未执行)追逃,2013年7月31日被河北省深泽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和顺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3年8月12日经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诉(201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保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丽军、被告人贾保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31日凌晨,王玉加伙同张常鑫、曹亚东、高凯斌(该四人均已判决)窜至阳泉四矿段西沟附近,盗窃王某一辆车牌号为晋C×××××银灰色QQ308型轿车,后王玉加以3000元价格销赃于王立召(已判决)。2011年1月左右,被告人贾保祥在明知该车无任何车辆手续且无牌照的情况下,以3500元的价格从王立召处买得。经鉴定,该车价值242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立召、王玉加、曹亚东、陆林芳等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保祥明知所买车辆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仍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购买汽车,应当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非法进行购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贾保祥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依法惩罚犯罪,维持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保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巩晓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彦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