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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区民初字第096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罗晓频与重庆大都会广场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晓频,重庆大都会广场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民初字第09626号原告罗晓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魏小辉,重庆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丰,重庆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大都会广场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杜金森。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晓频与被告重庆大都会广场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晓频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晓频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晓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晓频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罗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