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4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卢继良诉朱红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继良,朱红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4406号原告卢继良,居民。被告朱红波,居民。原告卢继良与被告朱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继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方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寇兆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