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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4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卢继良诉朱红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继良,朱红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4406号原告卢继良,居民。被告朱红波,居民。原告卢继良与被告朱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继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方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寇兆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