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萝法民二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与付泽清、石成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付泽清,石成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萝法民二初字第55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房阳,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温阳,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小龙,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泽清,住贵州省黎平县。被告:石成艳,住贵州省黎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与被告付泽清、石成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清偿全部借款为由,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传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映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