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玄催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南京勋爵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勋爵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玄催字第85号申请人南京勋爵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仙林文苑路9号1栋206室。法定代表人王玉腾。委托代理人刘鑫,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南京勋爵建材有限公司以壹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090005325506659,出票日期2013年5月30日,出票人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收款人南京新港东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兴业银行南京分行,出票金额300000元)遗失为由,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2013年11月13日南京勋爵建材有限公司以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并找到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50元,由申请人南京勋爵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张 健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赵五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