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15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锦艳、王艳妮诉被告五组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一审员权益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锦艳,王艳妮,五组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575号原告王锦艳,女。原告王艳妮,女。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军相,男。被告五组第五村民小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锦艳、王艳妮诉被告五组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锦艳、王艳妮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锦艳、王艳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王锦艳、王艳妮承担。审 判 长 XX会代理审判员 文 娟人民陪审员 董战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