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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李玉群与李燕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群,李燕芳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222号原告:李玉群,女,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4(A)。委托代理人:翁均涛,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燕芳,女,澳门居民,住澳门,身份证号码×××9(9)。委托代理人:李友双,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永雄,男,××年××月××日出生,澳门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群诉被告李燕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群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群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群撤回对被告李燕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951元,由原告李玉群负担。审判员  崔少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清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