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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87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872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焕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