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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驿民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任良臣与付东升、驻马店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良臣,付东升,驻马店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1462号原告任良臣,男,195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董珂、栗钦,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东升,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驻马店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自由街南段。法定代表人黄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海平,女,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景高举,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市文明路北段。代表人徐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健,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驻马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良臣与被告付东升、驻马店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良臣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良臣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良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任良臣负担。审 判 长  田朝晖审 判 员  马 伟人民陪审员  高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