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民初字第038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湖南润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动物药厂、湖南省原种猪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润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动物药厂,湖南省原种猪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03819号原告湖南润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某,。。委托代理人徐某,公司职工。被告湖南省动物药厂,(望城县)。法定代表人贺某。被告湖南省原种猪场。法定代表人贺某。本院在受理原告湖南润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动物药厂、湖南省原种猪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润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润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润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2913元,减半收取11456.5元,由原告湖南润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玲人民陪审员 庞仕萍人民陪审员 袁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易贤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