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梅县法民二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梅县(扶大)园区管理委员会与罗秀琼、梁嘉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梅县(扶大)园区管理委员会,罗秀琼,梁嘉宁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梅县法民二初字第331号原告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梅县(扶大)园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龙元,该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温明,该管理委员会扶大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黄运府,该管理委员会文教体育服务中心主任。被告罗秀琼,女,汉族。被告梁嘉宁,男,汉族。原告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梅县(扶大)园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罗秀琼、梁嘉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婉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梅县(扶大)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温明、黄运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秀琼、梁嘉宁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梅县(扶大)园区管理委员会诉称,原告依据梅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梅府公(2010)6号文件,征收拆迁被告位于扶大高新区三丰村第二村民小组的房屋。2013年5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梅县新县城梅花山西片区二期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规定,被告应于2013年5月15日自行搬迁完毕,交出土地。原告按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按协议履行,但被告至今未按协议履行,未交出征收拆迁的土地。因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2013年5月8日签订的《梅县新县城梅花山西片区二期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立即交出座落在扶大高新区三丰村第二村民小组的土地。被告罗秀琼、梁嘉宁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8日,因梅县人民政府需要征收被告罗秀琼、梁嘉宁座落于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梅县(扶大)园区管理委员会三丰村第二村民小组的土地,根据已公告的《梅府公(2010)6号文件》规定,原告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梅县(扶大)园区管理委员会与两被告对所征收的房屋及土地进行了丈量及协商了价格后,原告与两被告经协商签订了《梅县新县城梅花山西片区二期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其中协议书中确认两被告所拥有的土地及房屋价格为1566824.39元,两被告应在2013年5月15日前依时拆除房屋及一切附着物并交出土地,按政策规定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含安置补偿)后,两被告不再购买县政府建设的拆迁回购房。合同签订后,两被告领取了补偿款1566824.39元。两被告领取补偿款后,在协议书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今年9月,原告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另查明被告罗秀琼与梁嘉宁是祖孙关系。以上事实,有经过质证的原告提交的《梅县新县城梅花山西片区二期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梅县新县城梅花山西片区二期拆迁结算清单》、《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广东省梅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梅机编(2004)12号》、《中共梅县县委组织部文件(梅组干字(2013)26号)》《证明》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梅县(扶大)园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罗秀琼、梁嘉宁所签订的《梅县新县城梅花山西片区二期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是自愿、平等之下所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协议,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如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被告罗秀琼、梁嘉宁在签订协议领取补偿款后,应按协议约定内容履行搬迁义务,原告请求应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秀琼、梁嘉宁应按《梅县新县城梅花山西片区二期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约定搬迁并交出位于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梅县(扶大)园区管理委员会三丰村第二村民小组内的房屋及土地,限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梅县(扶大)园区管理委员会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婉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