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商初字第26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孙伟与郭圣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郭圣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2629号原告:孙伟,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李金花,女,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青岛黄岛海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郭圣春,男,38岁,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伟与被告郭圣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19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仲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