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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商初字第26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孙伟与郭圣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郭圣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2629号原告:孙伟,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李金花,女,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青岛黄岛海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郭圣春,男,38岁,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伟与被告郭圣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19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仲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