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1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1335号原告何某,女,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环山西路**号。被告王某,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风汽车公司襄阳基地新区35栋3单元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向原告何某发出交费通知,限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何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新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