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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1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1335号原告何某,女,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环山西路**号。被告王某,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风汽车公司襄阳基地新区35栋3单元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向原告何某发出交费通知,限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何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新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