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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民二初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谢正天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正天,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二初字第00584号原告:谢正天,男,汉族,1996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法定代理人:尹从菊。委托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葛世珩,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正天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正天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正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正天负担。审 判 员 张宗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 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