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二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邵劲松、楚庆荣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邵劲松,楚庆荣,方亮,六安市路易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二初字第00374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7876676-7。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胜,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劲松,男,汉族,1978年7月15日生,住肥西县。被告:楚庆荣,女,汉族,1980年12月26日生,住肥西县。被告:方亮,男,汉族,1977年8月6日生,住肥西县。被告:六安市路易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813232-7。法定代表人:黄维启,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劲松等汽车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诉。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20.5元,由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邓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燕鸣 来源: